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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刊記者從南寧市人民檢察院網站了解到,多起“資本運作”(又名“商務商會”、“連鎖銷售”、“消費投資”、“1040陽光工程”、“自願連鎖經營”)傳銷案有了最新進展,21人被檢察院提起公訴,28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。
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王乾屹等15人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案,經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王乾屹、董紅瑞、朱成英、張兆軍、於靜紅、田中元、隨銀鬆、張嬌、楊五全、關富豔、魏文廣、王曉輝、董丁睿、楊豔、宮雪等人以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。
公告顯示,被告人王乾屹、董紅瑞、朱成英、張兆軍、田中元、於靜紅、隨銀鬆、張嬌、魏文廣、楊五全、關富豔、王曉輝、董丁睿、楊豔、宮雪以“消費投資”(又名“純資本運作”“商務商會投資”“連鎖銷售”)為名,要求參加者已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投資,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,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,嚴重擾亂國家正常的經濟與社會秩序,該傳銷層級在三級以上,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,王乾屹等十五名被告人根據該傳銷組織的規則達到老總級別,在傳銷組織鍾管理、協調等作用,十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公訴機關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組織、領導促銷活動罪成立。
此外,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依法以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張某萍、查某、張某提起公訴。
經審查,張某萍、查某、張某上述3名被告人參加 “資本運作”為名的傳銷組織,分別擔任該組織的邀約總管、邀約配合總管、能力配合總管,對傳銷人員進行管理,對傳銷隊伍的發展壯大起到組織、領導作用。
公告顯示,上述3名被告人在南寧市加入傳銷後,通過出售虛擬傳銷份額的方式開展傳銷活動,采取“五級三晉製”的方式管理發展下線,並從下線購買的份額中提取返利來進行牟利。在該傳銷組織中,上述三名被告人是下屬傳銷家庭“大總管”,負責管理傳銷家庭的日常工作。
南寧市邕寧區法院則對陳某樹等3人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案進行了宣判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陳某樹、熊某軍、劉某成以“1040陽光工程”、“自願連鎖經營”為名,要求參與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,並按照“五級三晉製”組成層級,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,引誘、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,騙取財物,組織、領導開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,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。
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,分別判處四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到十五萬元不等。
同時,邕寧區檢察院依法以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對胡某某、周某華、琴某某、李某某、周某君、於某某、謝某某、許某某等8人批準逮捕。
經審查,胡某某等8人加入從事“資本運作”的“東北商會”傳銷組織,發展下線,並以發展人員數量和繳納份額作為計酬依據,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,騙取錢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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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《知識經濟》綜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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